此前,不时发生急救车“绕远”引发的医患纠纷。对此,《条例》明确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同时,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服从医师的安排。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与接诊医疗机构共同建立有效地衔接机制,畅通急救绿色通道,实现信息互通。针对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救助人员等弱势群体,《条例》规定医疗服务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本市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畴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疾病应急救助相关规定执行。
《条例》还对“特殊场所”和“职业”做出规定。例如,影剧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商场、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或具有一定潜在危险性的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内容;公安、消防、旅游、公共交通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应掌握必要的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
草案28条规定,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可以使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