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社会医疗保健福利制度的载体,承担了间接分配社会福利基金的职能,实行的是低于成本收费或无偿服务政策,其消耗及维持再生产或扩大再街道所需的资源由国家补偿,具有福利性和公益性二重性。因此,同文章提到的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具有不可比性。日本等发达国家把医疗机制作为企业进行开办,具有营利性质,同我国医疗机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相悖。因此,我国对医疗事故实行的是“一次性经济补偿”。发达国家实行的是赔偿,这与其经营宗旨也是对应的。由此可见,我国的医疗事故补偿幅度也不能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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