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历中关于时间的错误记载,一般不能认定为伪造、篡改病历。
对于时间的错误记载,如出人院时间、手术时间、麻醉时间、其他采取医疗措施的时间,虽然记录的时间与事实存在出入,但通常能够有其他记录可以佐证正确的时间,不符合人为刻意作假的一般常识,如果可以作假,应当更改病历中所有相关的时间记录,保持相对的一致性,且对于这些问题,一经患者一方提出,医疗机构往往当庭承认对方所述事实,故此类病历中的瑕疵,一般不能作为认定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的依据。
2、时间记录影响到医疗行为的评判,可认为为伪造、篡改病历。
对于相关时间记录,影响到医疗行为得当与否的判断,医疗机构又否认患者一方提出的异议,后经查证异议成立的,则应综合考虑案情,判断能否成为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的依据。
3、对于时间记录上的分歧,有些属于主观判断上的差异,亦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行为不当的依据。例如手术时间长短的问题、相关症状出现的时间问题,原告提出的异议均难以认定被告的行为不当。对于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的行为,可作为医疗机构在书写病历方面行为不当的证据材料,但是否达到认定伪造、篡改病历行为的证明程度,应结合案情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