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规定术前签署手术同意书的规章是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随后,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明确提出术前医生要履行知情同意告知及签字规定。
但遗憾的是并未明文规定签署知情同意书所要承担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择期手术,术前医务人员依法行使了告知义务,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也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在手术出现意外时,医方能及时按照诊疗常规进行施救,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时,医方一般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所以,签署手术同意书不但是患者同意施行手术的承诺,也是患者同意承担医疗风险责任的承诺,但前提是医疗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由此看,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手术签字必须是患者本人,如果患者本人授权第三人签字,必须要有授权书且保存在病历中。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其手术签字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
对于身份不明的无意识患者,紧急情况下的无授权治疗,医疗机构应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的规定,即“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是医务人员的责任承担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出现不良后果,医院仅应对避险不当或避险过当承担部分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