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一家传染病医院作为乙肝孕产妇的定点收治医院,全市其他医院不得收治而应规范转诊——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卫生局的一纸“红头文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
在互联网上,网民对此事持截然相反的态度。部分网民认为,此举是“用制度化的办法来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在另外一些网民看来,此事“有关科学,无关歧视”。
对于网上流传有关这一制度“涉嫌乙肝歧视,甚至与现行法规有所冲突”的质疑,太原市卫生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并不认同,并提出以下依据:
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依据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对患有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依据之三:卫生部下发的有关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规定,到2010年要实现“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1%以下”和“全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7%以下”的目标。
“加强乙肝病毒携带者孕产妇归口管理、阻断母婴传播,将会大大降低乙肝人群的比例。”这位负责人表示,太原市卫生部门之所以如此发文,目的仅在于此。
卫生部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约有乙肝病毒携带者1.3亿人。在我国法定报告的传染病中,乙肝的发病率和发病数一直高居前列,是我国现阶段最为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母婴传播是乙肝病毒传播的重要途径。卫生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母亲所生的婴儿中约有40%被感染;而母亲如果是“大三阳”,婴儿被感染的几率会达到90%以上。
乙肝防治现状严峻,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加强管理、减少发病呢?对于网上出现的争议,太原市卫生部门调查发现,下发通知对乙肝孕妇进行定点收治,自己在全国并非第一家。
2001年9月,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对“病毒性肝炎实行归口管理”,要求“病毒性肝炎患者、携带病毒性肝炎病原的孕产妇,应当到市传染病医院或设立传染病病房的综合医院治疗及分娩,除特殊情况外,其他医疗保健单位不得收治”。
这项条例还强调,为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医疗保健单位要做到“传染病患者不得与普通患者混住同一病区”。
在政协南京市第十一届三次全委会上,南京市委也有一份“关于对乙肝产妇集中收治的建议”的集体提案。提案说,对乙肝产妇集中收治可提高母婴传播阻断成功率,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也是医院内感染控制和传染病归口管理的客观要求。
面对对乙肝孕产妇集中收治的规定,太原几家医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观点。
有些医院负责人赞成对乙肝孕产妇进行集中收治,认为这是目前“相对较好”的一个管理措施。另有医院负责人则表示,按照国家现行防治法规,普通医院不能收治乙肝孕妇,因为乙肝病毒通过消化道传染,比如排便等途径,一般医院都是普通病房,没有传染病房,收治乙肝孕产妇容易导致对健康孕产妇的传染。
对此,在太原市一家高校任教的金女士表示理解。她说:“我不是乙肝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医院进行孕检和分娩。但是,对于乙肝孕妇来讲,如果其家离‘指定’医院较远,其孕检肯定会不方便。同时,由于被‘指定’的医院是传染病医院,乙肝孕妇分娩时难免会担心自己受到其他病菌感染。”
山西大学公共与行政管理学院的一位社会学教授认为,太原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对乙肝孕产妇集中收治的制度是合理合法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更多地考虑乙肝孕产妇的内心感受。如果条件允许,可以指定几家医院同时定点收治,这样一来,乙肝孕产妇的不方便之处就会少一些。此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应该加强对各医疗机构的管理,最大限度地杜绝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