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治在我国漫长历史中的统治性影响,法律在我国一直都没有获得足够的尊重和认同,有法不依的现象在我国社会生活中表现得极为突出。而这一点也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各级医疗机构。表现在具体的医疗实践活动中,很多医疗机构都没有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过现有的各类医疗卫生法规的实施,而很多医学诊疗行为也没有完全按照现行医疗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甚至有些违法诊疗行为在经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甚至作出行政处罚之后,依旧大量存在。
例如: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伪造、篡改或者销毁患者病历资料的行为;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行为;未经患者同意而对其进行人体医学实验的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的行为;故意延迟治疗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现行医疗卫生法规定而进行的诊疗行为。
这些不规范诊疗行为作为很多医疗机构日常诊疗活动中习以为常的习惯,实际上一直都是引发医患纠纷的潜在威胁。
由于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过错责任原则是追究医疗机构法律责任的唯一法定原则,而司法实践中又不允许进行过错推定,所以,这些不规范的甚至是违法的诊疗行为所招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并没有被完全显现出来;而不规范行医甚至是违法行医的成本问题也一直没有引起一些医务人员的足够警觉。但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由于过错推定制度的引入,客观上会直接放大了传统不规范诊疗行为所引发的不利法律后果,使医疗机构面临更大的压力。
就此而言,《侵权责任法》实际上只是一个张显和放大医疗机构所面临之挑战的放大镜,而在我国各级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不规范诊疗习惯才是医疗机构面临挑战的真正根源。因此,各级医疗机构所面临的挑战不仅仅是《侵权责任法》带来的,更是各级医疗机构长期以来所积累的各种诊疗陋习带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