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病历书写上,要将自己书写、制作的医疗执业依据——病案,视为法律上的证据——书证,将来既要为自己维权用,也可以为患者、其他法律部门作为诉讼证据用。
第二,慎对自己的处方权、出具医学证明权。无论是开具处方,还是给病人开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等,都要以自己执业诊查中了解到的医学信息和相关理论知识为根据。
第三,对于执业中患者病情和诊疗措施中存在的风险,要恰当、适时地予以告知,必要时应当由患方签字,或者由医师记录有关情况。
第四,如果患者病情特殊,自己难以判断,要及时申请辅助检查,要求有关科室或者上级医师会诊,注意转诊病人。
第五,医疗执业中特殊情况,医师要善于发现证据,留存证据。比如,患者自杀,应当保护现场(包括患者的床位、遗物);家属怀疑药物质量问题,应当对已经使用药物的剩余部分和包装、容器等予以封存。
第六,依法行医,依法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和医疗技术,要符合法律和相关诊疗规范、常规,为执业行为和要求都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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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们的医师在执业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发现应当留存证据的环节,将我们提到的“证据”意识充实,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