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吃回扣的不是普通医生教师 消协专家:收患者红包不在“意见”规范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了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特别明确了医务人员和教师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林定忠:两高专门针对教师和医生吃回扣的问题出台意见,从一个侧面说明相关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比较严重了。可以说,两高的意见很有针对性,对于解决这些问题肯定会起到一定的积极效果。
孟洋:那么存在于医疗、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哪些影响呢?
邱宝昌:商业贿赂不是通过公平竞争,而是通过贿买的方式买卖商品或者销售服务,它损害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而最终因此受到伤害的,则是消费者。
孟洋:有报道说现在药品的价格之所以比较高,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中间环节拿的回扣比较多,所以导致了药品的市场价格远远高于药品出厂价格。
邱宝昌:药价从厂家到最终的用户,可能涨了40%,有的甚至更多。怎么能够让老百姓切切实实享受到医保新方案带来的实惠?首先就要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
遥博:此外,两高的意见第一次把医生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这样一个行为纳入了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范围,而且梳理出了具体的犯罪形态,比如说旅游、给卡、装修……
林定忠:比如说在教育行业里有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教师评职称要发表论文,所以有的教师会说,我现在买你的教材或者教辅资料了,你可以不给我回扣,但是你要帮着我发表论文——这也是回扣里面的一种。
林定忠:对。比如说条文里面说了数额较大,但是这个数额较大怎么判定呢?如果使用刑法相关条款的话,这个数额较大可能是5000元至20000元,但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他可能是分批收受,而单看每一次的数额,可能都不算大。
遥博:还有像你举的例子,买你的教材你帮我发一篇论文,这个到底值多少钱,就不好说了。
林定忠:是啊。此外,吃回扣的问题如果针对普通医生和教师,可能是打偏了板子。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我们把吃回扣看作一个食物链的话,普通的医生和教师其实是处于最末端的。而医院里头管医药、医疗设备采购,学校里面负责学校后勤管理、基建等方面的行政人员,收受贿赂的可能性才是最大的。而对于普通医生和教师来说,可能没办法吃到回扣,最多是做手术拿一个红包,或者在教师节收一点学生的礼物。
邱宝昌:对,我认识一个儿科主任,他从来不收红包,而且他说绝大多数的医生是不收红包、不收回扣的。真正收回扣的,往往是掌管药品、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采购的人员。
孟洋:这些贿赂都是在私底下进行的,双方往往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我们的监管部门怎么能够掌握到相关信息,来锁定贿赂犯罪的对象呢?
邱宝昌:这有很多可能性,比如说群众举报,比如说在其他案件当中暴露出蛛丝马迹,还有投案自首的。再一个就是如果价格过分虚高,相关部门可能在调查当中发现问题。
林定忠:我认为医院应该制定一些比较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从源头上把关,因为等到事情发生再来追查,成本往往是非常高的。
遥博:这个意见好像没有规定病人和家属送红包的情况。
邱宝昌:两高颁布的意见针对的是商业贿赂,但是像个人,比如学生给老师送红包,或者病人给大夫送红包,不属于商业贿赂的范畴,应该从道德层面、纪律的层面上约束。
遥博:看来,现在给老师、医生送红包,还是一个法律上的模糊地带。
遥博:大伙很关心,怎么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收受红包的情况呢?
林定忠:法律可以说是不得已的一个东西,我觉得在纪律和法律之间,其实还有一个缓冲的办法。比如说在一些发达国家,医生、教师都有一个行业协会,如果医生、教师收了红包,有人举报之后,这个协会可能会出面,情况严重的可能会把收红包的人直接从这个协会开除。这样一来,你再出去找工作的时候,所有的医院、学校都不要你了。
孟洋: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在财政上对教育也好,对医疗也好,投入还是不足的,这会不会也导致一些商业贿赂的出现?
林定忠:对。这会导致医生和教师为了生计,抵抗力弱一点。
邱宝昌:我认为收入低不是收受回扣的理由,你不能因为收入低,就要通过医疗采购,或者开大处方收受回扣。
林定忠:我觉得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咱们最近几年搞的医改和教改确实还有不完善、不成功的地方,比如有的医院要自负盈亏,甚至要上交一定的利润,这就难免会让他们想方设法地挣钱。
孟洋:是啊,医疗和教育方面的改革,最好也像北京公交一样,由市场化回归到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