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违法性,其第1382条规定:“基于过咎(Faute)的行为,使他人发生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应该说,规定的过于概括,同时对过咎(Faute)也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 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及立法精神,即“《法国民法典》只对表达‘永恒的真理’感兴趣。他们只是对规定‘对任何人的损害’一类的原则有兴趣,这样的原则很难作为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它们也只能被归入有限的适用范围……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认为,不需要另外的规定调整个人不当行为的责任。”[12]但一般认为违法性与过错皆含于过咎(Faute)之中。
从立法技术上说,《法国民法典》的规定符合古典自然法学派发现人的理性之后所引起的“法典化”立法趋势,但是侵权责任的成立标准非常概括,不利于保护加害人行为预期。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与加害人的行动自由的平衡,是侵权行为法的任务。对侵权行为客体进行区分是达成这一任务的途径之一,而法国法未能像德国法那样进行区分。那如何保护行为的预期呢?必须为其提供一个客观的行为标准,这就是所谓的“善良家父”、“理性人”的标准。因而,将过错规定为客观过错,以达致赔偿损害和预防损害的目的。
通过对以上两种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注意义务的违反是导致过错与违法性重合的关键,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最终在判断标准上统一在注意义务的违反上,行为不法说的出现,使过错与违法性在注意义务的违反上发生重叠,致使区分过错与违法性不经济。“行为违法意义上的违法性要件却有与过错要件重叠之嫌,如在荷兰民法典第6:162条第2款甚至己明文表明不法性和违反注意义务等同对待。在德国民法典,责任的承担以同时证明过错和违法性为要件。虽然违法性的要求在传统上认为,当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而缺乏正当事由时即满足。然而现代的观点是:伤害行为应当只有在法律所不认许且与关涉市民的禁止或命令规范相抵触时始可满足违法性的要件。这样,违法的要求被认为是违反基本注意义务的要求,注意义务被引进了违法性概念。”[13]而“过错与违法性从二者的渊源及各国司法实践来看,两者指称的是同一事物,即违反了客观注意义务。”[14]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采用结果不法说或者行为不法说并没有产生判决结果上的差异,这也是《德国民法典》在饱受实践冲击后,仍然坚持结果不法说的原因之一。在其自身的体系内,违法性与过错的相互区分、牵制很好地实现了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并且在法律适用上明确、具体,同时对不同的权益进行不同的保护,保障了行为人的行动自由。注意义务的出现使过错与违法性重合,单独规定其一也并无不可,但由于注意义务的来源是多样的,违反法定义务而判断行为具有违法性理所当然,但如果违反约定义务、“一般安全义务”而判断行为具有违法性似有不妥,而将其界定为行为人的过错比较妥当。因此,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完全可以发展为权益损害、过错(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果关系三个要件,而没有必要将违法性独立为构成要件。相比于违法性,过错涵盖的范围要广阔的多。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立法中并没有出现“违法性”或“不法”的字眼。现行的规定与《法国民法典》极为相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过错决定了雇佣、帮工活动中责任的划分。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过错也是责任划分的基础。法律文书中较多的是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而少见对行为违法性的分析。因此,采用以过错为中心的三要件说并不会对司法实践产生较大的影响。
注释:
[1] 张民安著:《侵权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2] 王利明、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68页。
[3] 徐爱国著:《“过失”在侵权行为法中的三重角色》,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二辑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67页。
[5] 邱聪智著:《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51页。
[6] 何娜著:《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载www.civillaw.com.cn 于2008年4月3日访问。
[7] 刘文杰著:《论德国侵权法中的不法性》,载www.cnki.net于2008年4月3日访问。
[8] 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229页。
[9] 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页。
[10] 刘文杰著:《论德国侵权法中的不法性》,载www.cnki.net于2008年4月3日访问。
[11] 刘文杰著:《论德国侵权法中的不法性》,载www.cnki.net于2008年4月3日访问。
[12]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册),张新宝译,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第1版,第25页。
[13] 刘锐、孟利民著:《过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一为注意义务寻找合法席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74页。
[14] 龚赛红著:《关于过错与违法的再探讨一一兼论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北京化上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第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