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突出了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力度,对在医院里设灵堂、发传单、堵塞交通、限制医务人员自由等极端行为予以严惩。这与规定出台的背景相一致,日趋增多的医患纠纷已对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构成影响。
医患纠纷数量每年以20%到30%的速度递增,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增多,出台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合理处置,确实有必要。笔者相信有不理智的患者及其家属,也有借医疗纠纷闹事的不良分子存在,可这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患者,只是希望在医疗事故发生时,向有关鉴定机构讨个公道,要个说法。
因此,医疗纠纷处置暂行规定应该站在一个公正的第三方角度,调整医患关系,解决纠纷,应该着眼于给广大患者一个权威的说法,而不是针对极端情况制定禁行性条款。
遗憾的是,我没有从新闻中看到针对医疗纠纷医院该尽什么样的义务;而从暂行规定的起草程序来看,患者的利益也并没有得到充分尊重。
一般而言,在患者与医院的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患者由于缺少专业知识,收集医院过失的证据相对困难,而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钱,这些都加大了患者起诉医院的难度。
医患纠纷亟需权威机构的公正检测,但记者从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中心了解到的统计数据显示,超过80%的医疗纠纷最终都是由患者和医院协商解决,真正通过权威机构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少之又少。(7月12日《新晚报》)
报道给出的原因是,很多医院尤其是一些小医院担心影响医院声誉,出于“花钱买平安”的想法,愿意私了。这是站在医院的角度看问题。作为一个消费者,我更相信患者之所以不愿跟医院打官司,是怕得不偿失。与其支付时间、精力等等一大堆成本,不如“私了”。而“私了”越多,越不利于规范秩序的建立。
在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一部公正的处置医患纠纷的规章。我不知道《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暂行规定》是由哪个部门起草的,按照常规,制定专门法案时,该领域的专家意见占了很大的比重,其本身的“利益”倾向,完全可能使天平有所倾斜;而如果规章的起草、出台又将公众排除在外,其公正性就更值得考量了。
由此带来一个问题:像医疗纠纷处置规定之类,涉及消费者与部门之间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该由谁来制定,如何制定。
目前,一些法律规章的制定,都是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利益集团起草,比如与铁路相关的法律由铁道部门起草;与电信相关的法律,由电信部门起草;与医疗相关的法律由卫生部门进行起草等等。这就使得一些法律规章在起草之时,就渗透着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
立法的过程,本身就是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一些集团希望通过立法谋求自身利益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在于,多方利益诉求应在博弈之中寻求均衡点,而不是由某一方左右立法,漠视其他人的权益。
制定任何法律规章,都是为了建立一种合理公平的秩序。如果医疗纠纷处置规定不是站在公正立场解决冲突,而是将天平向强势者倾斜,其结果很可能事与愿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