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些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前不久发生的戴春福事件再次引发全社会的关注,有人提出,法律应专门做出决定,保障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免受医疗暴力事件的伤害。对此,各位专家有何看法?
卓小勤:我认为此建议值得考虑。医院是特殊的公共场所,不仅仅因为这里有来自各方的病人,还在于它是救死扶伤的场所。如果说,军人和军事机关受到特殊保护是因为他们构成了抵御外来侵略的钢铁长城,是为保卫祖国而征战的勇士,那么医院和医护人员便是保卫国民健康,与疾病作斗争的战士。如果任凭扰乱医疗秩序的现象存在,则受到侵害的不仅仅是医院本身,更重要的是侵害了其他病人就医的合法权利。正在从事救死扶伤工作的医护人员是需要受到特殊保护的特殊主体。
冯立中:虽然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有关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内容,但那些内容只是针对诊疗过程而言;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整顿医疗秩序的通告,也只是针对医疗秩序而言。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在此基础上,把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上升为法律法规,这样,对于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朱保和:鉴于目前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仅依赖道德规范、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约束医患双方是不够的,也行不通。对此进行立法规范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记者:看来大多数专家都赞成立法。那么,你们对于立法的可操作性有什么好的建议?
卓小勤:目前,国家已经制定出解决医疗纠纷的法规,发生医疗纠纷后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是一些病人还是借医疗纠纷大闹医院,采取一些过激行为以期得到超出合理范围的赔偿,法律不应当纵容这样的行为。
冯立中:我认为,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和出现医疗事故80%是由于双方缺乏沟通造成的。在诊疗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即告诉患者病情的发展、转归等;作为病人,应该尊重医生的劳动成果,因为医学本身的复杂性和不可知性,注定了这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
朱保和:医患关系涉及医学、社会、经济、人文、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内容,要处理好这一关系,我认为有几个问题必须对患者解释清楚。
首先是医疗费用上升的问题。可以说,这在全球是一个普遍现象。我们应该认识到,医疗费用的上升是医疗事业发展的一个标志,随着医疗环境的改善、医疗设施的更新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前不能诊断的疾病现在可以诊断了,以前不能治疗的疾病现在可以治疗了,尤其是恶性肿瘤和危重病人的成功救治,这是医疗事业发展的结果。但医疗事业的发展需要消耗大量的医疗资源,增加医疗费用。
其次是看病贵的问题。人们普遍抱怨药品、医疗器械费用太贵,并将此归咎于医院,这是有失公平的。我讲两个方面的背景:第一,政府的投入太少,个人负担太重,即使是在抗击非典的2003年,我国的医疗卫生费用也仅占全国GDP的8.4%,其中政府投入为17%,企业单位负担27%,其余56%由个人支付。而在欧洲发达国家,医疗卫生费用约占其GDP的10%,其中80%~90%由政府负担。第二,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中间环节过多、各级代理商层层加价等,导致药价虚高。如某企业生产的针剂申报价是实际成本价的7倍多,进口器械卖给医院的价格平均为报关价的3.34倍,某规格的球囊经代理商的层层加价,最后卖给医院的时候加价竟达13倍多。
最后是医疗赔偿问题。目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额达300万元,平均每起赔付额为10.81万元。医院如何赔付这些费用?医疗是高风险行业,谁也保证不了医疗纠纷不在自己的医院发生,但医院并无额外的风险收入,赔付这些巨额费用只能以牺牲职工的工资福利和自身发展为代价,其结果不言而喻。
记者:宋律师认为现在谈医患关系立法为时尚早,这又是为什么?您对此有何建议?
其实,今年全国人大代表对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讨论的时候,已有人提出应为保护医护人身安全单独列出条款,但我们看到刚刚在8月28日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没有列出针对医护安全保护的条款。
我个人的理解是,目前医患关系紧张是事实,但恶性伤医、杀医事件只是个案,并不具普遍性。如果为保护医护安全立法,而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患者的权益,势必造成医患心理落差加大,加剧医患矛盾。和谐的医患关系应该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和理解的基础上,政府也应该在促进医患沟通方面发挥作用,媒体则通过正面引导化解医患双方日积益深的矛盾。我认为,消除矛盾的关键不是立法,而是找出产生问题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