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医闹,今年3月份,我省出台了《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我市也于今年4月底成立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医疗纠纷。然而,三个多月来,撇开医调会调解、法律诉讼等正规途径进行维权,选择医闹等偏激手段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原因何在?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据了解,医调会成立之前,解决医疗纠纷一般是走三种途径:当事人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法律诉讼,虽然途径不少,但每一种途径都有一定的弊病,因此通过这些途径真正解决的纠纷并不多。
为充分发挥化解医患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今年4月底,我市成立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随即柯城区也成立了区医调会,为医院和患者之间筑起了一座沟通的平台。从今年4月30日至7月,市医调会已经受理6例医疗纠纷,其中5起调解成功。
然而,医调会成立三个多月来,选择医闹等激进手段来维权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采访中,不少遭遇医闹事件的院方也备感头疼,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很多,发生纠纷时,医院也明确告知患者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可有的患者家属却坚持以非正常手段来解决医疗纠纷。
前不久,我市某医院发生医闹,院方多次与患方沟通,告知他们可通过医调会解决,可患方表示,找医调会进行调解,结果未必能令他们满意,而调解不成功还是要走法律诉讼、医学鉴定等程序,花钱费时,因此不愿向医调会求助。
医闹猖獗与医患“私了”不无关系。在医闹的群体中,不乏一些职业医闹,他们的目的就是冲着钱来。面对医闹,少数医方因顾忌社会影响而简单“给钱了事”。
据了解,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在没有公权力介入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往往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院方在实施医疗行为时确有重大过错,为维护医院形象等原因不愿公权力介入,从而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二是院方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有一定过错,考虑到患者的不满以及公权力介入可能出现的后果,与患方和解达成赔偿协议。三是院方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过错,但由于患方采用“医闹”手段,为息事宁人,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与患方达成所谓的“和解”协议。
有业内人士指出,院方因顾忌社会影响而简单地“给钱了事”,无异于激励了患方对暴力方式的选择,这种激励促使患方期待更多的利益,进而施加更大的压力,而医方又再一步退让,于是,有人坚信:“告不如闹”。
针对患方和院方“私了”事件,业内人士建议,对于目前医患纠纷中特别是医闹情况下,相关主管部门应对“私了”的合法性予以否认,即否认“私了”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医患纠纷“从院内转向院外”。
面对医闹,医调会也有无奈。根据《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患者家属必须先向医调会提交申请,医调会方可介入调解。如果患者家属不愿向医调会提交申请,医调会也束手无策。至于法律诉讼等手段,患者将面临维权途径程序繁琐、举证面临难题、承担不起诉讼费用等困难。权衡之下,一些患者宁可选择医闹这条捷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业内人士建议,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医闹事件,相关部门要主动前往医院,制止医闹等影响医院正常秩序的活动。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医患双方必须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就像出现了交通事故,只要拨打120电话,急救车赶往现场主动进行抢救,警察赶到现场主动进行调查。而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一旦出现医闹,只有患方与院方直接面对面,而作为处理、调解纠纷的第三方相关部门却处于被动地位,等着患者上门申请求助,即使第三方部门想主动上门调解,也缺乏主动出击的法律规范依据。(记者徐晓波)
“医闹”问题一直难解决,现在有了医调会,也没有能够有效杜绝“医闹”,原因何在?
笔者以为,首先源头是如何实现医患和谐的问题。作为治病救人的医方,水平有高低,即使华佗在世,也难保不在任何细节上出问题,相信这一点患方都能理解。所以,在很多时候,患方的“闹”,并不是针对医方的技术水平之高低,而是对其服务与责任心不够表示的不满。
其次,在医方做到服务与责任心都好的前提下,一旦“医闹”发生,医方即可理直气壮地要求执法部门介入处理,而不应该放纵“医闹”嚣张气焰的漫延。
与此同时,我们的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做好的主动防止“医闹”的工作还有很多,不是成立一个医调会就万事大吉了。医调会虽然成立了,如何让老百姓了解和信任它?如何让老百姓选择医调而非“医闹”?如何在“医闹”发生时有效制止?这些都是职能管理部门应该无时无刻都在思考和认真去做的事。(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