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新鉴定,是指医学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而重新组织的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在下列情形下进行:
1、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应当由医学会重新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
2、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而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负责重新鉴定。
所谓技术鉴定的重机关报鉴定,是指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而必须重新组织的鉴定。体现了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对程序的事后监督职能。重新鉴定又分为两种情况进行:
其一,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其二,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由于重新鉴定是因医学会组织不利造成的,因此,重新鉴定时医学会不得再收取鉴定费。
所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再次鉴定,是指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医疗事故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申请由少、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或由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