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面写道:医学理论和临床实践都认为,超早期的溶栓治疗是脑梗塞治疗的关键。如果在发病后6小时内进行溶栓治疗,那么瘫痪的肢体就可能完全恢复正常;相反,如果错过了这个时机,那么瘫痪肢体的恢复将十分困难……
老周气得拿相机拍下了这个宣传专栏,在交涉无果后,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了反映。去年3月20日,南京市医学会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移交材料后,对这一医疗事故争议,组织了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医方作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且在开设了“绿色通道”的条件下,对患者进行CT检查不够及时;医方没有就能否进行溶栓治疗履行告知义务;在未进行溶栓治疗的情况下,医方其他抗血栓治疗措施不够得力,医方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患者后循环脑梗死,病情危重,是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但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对后果有一定的影响。
最终,医学会认为:“该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这起病例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承担轻微责任”,老周对这个措辞感到不可思议,他觉得按照专家的分析意见,怎么也不至于是轻微责任。在律师的帮助下,他申请重新做鉴定,这次鉴定的机构是江苏省医学会。
去年7月,老周收到了省医学会的鉴定报告书。省医学会分析认为:医方存在就是否溶栓的可能风险、结果与患者沟通不充分,输液剂量掌握不严谨以及病历书写不规范的不足。目前的状况是患者疾病本身的结果,患者起病急骤,伴有抽搐,溶栓风险难以预料。
老周蒙了。但他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了结,看着在病床上靠塑料管子维持生命的老伴,他决定向中华医学会申请第三次鉴定。不过,中华医学会以此案例不属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为由,没有受理他的申请。
去年11月底,老周将医院告上了鼓楼区法院。在法庭上,老周提出,到外地去找一家鉴定机构,为这个病例做第三次医疗事故鉴定。法院采纳了他的意见,将此案送交给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今年5月,老周拿到了第三份鉴定报告书。鉴定认为,医院对患者所做的CT检查存在不够及时的情形,对患者的尽早诊断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医院对患者没有进行溶栓治疗,严格意义上不算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但在家属要求溶栓的前提下,没有详细告知溶栓治疗的好处和风险,以及不采用溶栓治疗的后果。从这一点来看,医院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患者丧失了溶栓治疗可能的成功机会,存在一定的过错。
鉴定结论说,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行为使患者丧失了溶栓治疗可能的成功机会,与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患者本身的脑梗塞疾病是目前后果的根本原因。
“我对第三份鉴定报告感到欣慰。”老周说,“也正因为这个鉴定机构不在南京,我才相信它的公正性。”
拿到报告后,他来到妻子的病床前,一字不落地读了一遍念给她听。他相信,凭借这样的鉴定结果,妻子一定能看到胜诉的结果。
老周很难过。昨天,他说他期待着法院的判决,然后要把判决书焚烧在妻子的遗像前,“我要给她一个交代”。
卢意光,毕业于南京大学医学院,曾经就职于南京一家三甲医院,如今已经成为上海知名的医患律师。
对于医疗鉴定机构的种种议论,卢意光并不陌生。他认为,造成鉴定机构面临众多非议,主要有两点原因。
“首先,由于医学的专业性,我们的法官在断案时,非常依赖鉴定报告,甚至一份鉴定报告就成了案件走向的决定性因素。这让鉴定机构从幕后走向了前台,往往一份不恰当的报告就会引发轩然大波。”
“第二点就是很多人都知道的。”卢意光说,各级医学会实际上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下设机构,而鉴定中当事的医疗机构一般都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下属单位。这就形成了卫生行政部门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局面。另外,医院和医院、医生和医生本身就是同行,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同行专家肯定偏向医生或医院,谁也不愿轻易得罪别人。
卢意光对前段时间发生在南京的“徐宝宝”事件非常关注:“在那起事件中,第三方调查组的介入起了决定性作用。我认为,在医疗鉴定中,第三方力量的介入,将是今后发展的方向。”
不过他认为,医疗鉴定中的“第三方”与“徐宝宝”事件中的调查组完全不同。“因为如果你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就无法去进行实质性的调查鉴定。所以我觉得医疗鉴定中的第三方,更多地还是应当在程序上进行监督,以保证医疗鉴定本身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谁来担当“第三方力量”?卢意光认为,这是个难题,且短期很难破解。
“首先必须排除医患双方。然后可以考虑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协会,他们具备鉴定的资格,但患者长期以来并不信任他们。接下来是司法机关,但医疗事故鉴定却不是司法机关的义务。”卢意光还说,如何出现“第三方力量”,他们有无报酬?他们又对谁负责?这些都是一片空白。
“有关部门可以进行尝试找出一个第三方,只要尝试,就会有机会。”他最后说。快报记者 马乐乐
苏州从12月1日起正式实行《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三方免费调解”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新途径。
之前,有了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医患双方协商,二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三是通过民事诉讼。但是由于彼此信任度不够,许多矛盾难以化解。《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引入了第四种解决途径——向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双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免费调解。
“我们就像和事老,将医患双方的要求不断拉近,直到达成一致。”苏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前身是江苏省首个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姚庆林主任介绍说,他们在调解中既讲法律又讲人情,有时候要调解多次才能让双方都接受。
由于调解完全免费,而且调解结果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调解委员会每月的调解量多达30起,平均每天就会调解1起医患纠纷,苏州大市范围内的调解成功率在90%以上。
负责调解医患纠纷的调解员中,既有医务工作者又有律师,难免与医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才能保证调解的公正性?据苏州市卫生局副局长王烨源介绍,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行业性自治组织,不隶属于任何卫生行政部门,经费由财政保障。
而在调解纠纷的人员组成上,调委会也费了一番功夫。“涉及哪家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参与调解的人员如果有利益关系,可以申请回避,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苏州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汪文骏处长介绍,违反回避原则将受到处罚,作为第三方调解机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调解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