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女士觉得,美容保健公司未尽到应负的责任,导致手术失败,便将美容保健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高女士认为,美容公司在手术前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病历记载极不规范;违反乳房手术无菌操作原则,导致她感染并造成肿痛,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共计6.8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委托专门机构对高女士的病情做了医学鉴定,结论为:乳房整形手术切口可能含有细菌,有感染的风险,医方难以预料;该手术后很可能在乳晕部产生疤痕。医方的医疗行为基本规范。但医方也存在缺陷:术前检查草率,无术前化验检查等内容;术前告知过于简单,对该手术的风险告知明显不足。但以上不足与患者的最终结果并无因果关系。故原告与美容保健公司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被告美容保健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公司对高女士的诊疗过程并无过错,且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已明确不构成医疗事故;高女士所称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长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结论明确:高女士与美容保健公司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检查草率、术前告知过于简单、发现感染后未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等行为,这些不足之处引起原告不满,也使高女士未能享受到最佳服务,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原告对医疗单位的信任感。由于高女士在精神上受到一定伤害,故酌情判决赔偿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