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家属每次都准备了多达四五十页的陈述材料,不认可尸体解剖关于老人自身存在心肺疾患的结论,又因没有当时的输液记录,所以结果都不理想。因此我们分析了整个诊疗过程以后告知家属: 1、进行鉴定一定要主要问题重点突出,言简意赅;2、对于尸体解剖这种已经不能****的证据我们要认可它,并转变为对我们有利的证据;3、虽然没有输液记录,但是我们对于输液时间和速度的分析应当全面合理,并通过对方的证词找到其存在的纰漏,借以支持我们的观点。在司法鉴定中,我们将医院的过错归纳如下:1. 急诊检查违反法定注意义务,没有进行相应的急诊检查,漏诊了患者本身的心肺疾病; 2.违反输液的护理常规,滴速过快、液量过多,没有巡视,导致患者死亡;3.对患者的抢救违反法定义务,及抢救措施不符合常规;4.隐瞒了输液液体和输液记录。并据此进行了客观、合理的分析,最终我们的观点均得到了鉴定专家的认可,得出了医院存在多项过错,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