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律师代理的毛红等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毛红夫妇请到山东的医疗专家到扬州出庭作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把专家证人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之一,驳回医院的上诉,维持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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