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一起由于被告方的漏诊导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过失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过失与漏诊与患者的医疗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①损害事实;②行为违反法律;③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有过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行为人才承担此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有无,是责令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在本案中,医疗机构的漏诊与患者的医疗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责令该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本案中被告的过失属于民法通则关于过失责任的有关认定。因为主观的疏忽导致没有查明的失职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末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民法意义上的漏诊,以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本案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患者的医疗结果与被告的漏诊有直接的关系,已经明确了本案具备因果关系的性质。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如出现类似纠纷,首先要跟医疗机构进行充分的协商,找到一条解决的最佳方案,不要影响病情的进一步治疗;同时对是否向法院起诉的问题不要仓促作出决定,最好找具有一定医学知识的律师进行咨询了解,做好充分准备,以免花了钱又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