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因为当事人在缔约的时候犯了错误导致合同并没有成立,因此而让当事人遭受了损失或者是医方当事人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如医方没有履行对患方的照顾、保护的职责使得患方人身受到损害,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双方的当事人为了缔约的契约接触并且协商,因为缔约关系再由一般普通转换为特殊联系的关系,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任感。
2、违约责任。指的是双方的当事人在没有履行合同上的债务时候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医患双方的合同中如果双方没有按照合同上的规定(主要是医院)履行应尽的义务,又或许没有及时的抢救病患耽误了治疗的时间,或者是在治疗的过程中导致了医疗事故的发生等。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常见的医疗纠纷大部分都是不适当的履行状态,或者是因为医生的粗心或者是自己的不负责任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治疗的不彻底或者是调剂错了药品没有告知患者正确的吃药的方法,导致患者服用了剂量过大的药物而加重了自身的病情,也可能是手术过程中消毒不及时导致病患感染伤口。当然患者自身也不可以不按时服药或者是妨碍治疗的过程。这些都是由于双方当事人违反医患双方的约定或者医疗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各自的应履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是不完全履行造成的,这也是医疗纠纷的主要根源。
实践当中,医方违约给患者造成了人身伤害,在这个时候医方还构成侵权,此时医方行为形成侵权之债。既造成了违约有形成侵权,使违约和侵权竟合。在民法理论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竟合时,受害人有权选择其中一条进行申诉,这样的选择对于患者是比较有利的。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所谓后合同义务,就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于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妥善处理的有关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保密等义务。患者在医院没有与医方发生纠纷,但是患者出院后,因为一方没有告知患者关于出院后的服药方法、注意事项等而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者是医方在患方出院后对患方的隐私信息没有做好保密工作或是故意张扬的,对患者隐私造成侵犯了的,因此而发生的医疗事故,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