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61条中规定若“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等第三人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等第三人追偿。”虽然立法者从立法初衷并未将医院视为销售者,但按此规定理解,暗含了医院比照销售者地位来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妥,医院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当比照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销售者来承担责任。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医院无过错不应替生产厂家担责》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医院无过错不应替生产厂家担责》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2892e2c8936bb7a31dc9403038586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