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nbsp;nbsp;nbsp;市民:“尊重生命要以父母知情为前提”
nbsp;nbsp;nbsp;nbsp;李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在怀孕期间也进行了系统的产前检查。“我怀孕4个月做B超检查时就能看清宝宝的手指头,那个胎儿整个左脚都没有,怎么检查不出来呢?”李女士有些激动地说,作为妈妈,自己能够理解曾秀静的痛苦,也认为医院在诊查过程中出现了不应该的失误:“检查1次结果有误的确有可能,但是前后做了4次B超,这样还没有检查出来,医院肯定是有责任的。”
nbsp;nbsp;nbsp;nbsp;而对于父母知情选择权和婴儿生命权的取舍,带妻儿在南海某医院看病的李先生认为,父母是应该尊重婴儿的生命权,但必须建立在知情的基础上:“很多父母在检查出胎儿有残疾但没有严重残疾时,也会选择生下孩子。”但对于像曾秀静这种在不知情情况下生下残疾婴儿的情况,李先生认为医院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B超检查结果不确定时,起码应该告诉孕妇可能存在的风险,让她自己做选择,不然如果生出残疾孩子后再抛弃,岂不是另一种不尊重生命?”
nbsp;nbsp;nbsp;nbsp;专家:“产检9次查不出属特别个案”
nbsp;nbsp;nbsp;nbsp;南海妇幼保健院在庭审中给出了“缺足这类婴儿残疾发生率为万分之二,检出率只有30%左右”的解释。对此,广州某医院一名资深医生告诉记者,产前检查的确不是所有问题都能检查出来。如果只是做普通的超声检查,有些身体残缺检查不出来的情况是存在的。“但产检9次,做4次B超都没有检查左脚缺如,属于非常特别的个案,很少会有这样的情况。”
nbsp;nbsp;nbsp;nbsp;律师:司法鉴定的赔偿责任比例较合理
nbsp;nbsp;nbsp;nbsp;在此案中,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比例大小是众人争议的焦点。对此,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戈表示,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的“医院对患儿残疾承担10%—20%赔偿责任”的比例较为合理。
nbsp;nbsp;nbsp;nbsp;张戈解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医院对胎儿可能存在的肢体远端缺如的情况未尽到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患儿的左足缺如是其自身发育所致,非医院的诊疗行为所致,依法应适当减轻医院的责任。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给出的10%—20%的责任参与度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