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便说及,陈律师曾代理河南郑州某患者父亲打印出七米长收费清单的案件,他也是王艳花女儿医疗事故案的患方代理律师。
记者:9月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四年了,请介绍一下目前依法调整医患纠纷的现状。
陈律师:此条例的颁布实施,应该说起到权衡各方权益的作用,相对以往的《办法》对患者的保护有所增加,获得的赔偿也比以往高。条例实施以来,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北京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2001年为340件,2002年为528件,2003年达到了631件,2004年上升到778件。
陈律师:一是高度专业性。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新的诊疗方法的出现,导致医疗行业内部分工高度专业化。显然医方是这些专业知识的占有者,而患方往往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导致患方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明显的专业劣势地位。
出于第一个特点,形成此案审理的难度,法官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即主要通过医学会鉴定或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来判断案件事实。有的案件出现多个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时,法官往往不知所措。加上此类案件审理时间长,审理周期多以“年”计算,直接影响到法官的结案率及经济收入。
三是经济效益差。尽管近年来医疗诉讼案件的标的在增加,但是当事人最终获得的赔偿数额却不高。与动辄百万、千万的商事案件相比,代理医疗诉讼案件的律师收费是非常困难的。
记者:基于患者依法维权成本高、耗时长的现状,您对患者有何建议?
陈律师:有时候我半夜接到朋友托人打来的电话,说他父亲死了,要打官司!我一般不会当下表态,先听他说,提醒患者家属注意情绪,切忌任何冲动行为。判断一下他讲的情节构不构成医疗事故。对于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只有程序义务,而无目的义务的道理,许多患者不一定清楚,有的手术失败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医疗事故。真要打算解决纠纷,提醒他要保全相关证据,最重要的是病历资料。在第一时间,依法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封存全部病历资料和相关实物。
患者应该明白,并非所有的损害后果均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医疗行为本身即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和结果高度不确定性。在决定打官司之前,最好的办法是咨询有关医学专家,就具体医疗行为进行医学判断。我给患方的建议是,先行协商是适当的选择。一般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决定诉讼。
陈律师:从前两年新闻报道中的“医托”、“医霸”,到今年多见于媒体的“医闹”现象,发人深思。
应该说大多数人不愿意闹,能协商解决,谁闹?还是解决机制缺失,当事人的诉求无人理睬,当事人的情绪无处宣泄,不“闹”不足以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何况医患纠纷中的患者一方“闹”的前提是健康和生命受到不可逆的损害,这些都不是用金钱能衡量的。
离开法律不行,但法律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目标是一致的,即治疗疾病、恢复健康。在这种共同目标下,我还是提倡医患双方多沟通多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