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日,患者巩霞(女,42岁)因手指发炎在宣武区某医院门诊治疗,该院给予一般检查,门诊病历书写:“既往体健”,并开具一般药物处理,但患者并未取药用药。
2006年10月6日,巩霞到北京市朝阳区某著名心血管医院治疗,因国庆节假日期间无正常门诊,该院安排急诊观察治疗。治疗过程中,该院并未对巩霞的病情及其变化给予足够的重视,仅是一般的检查治疗。
2006年10月7日早5:30,巩霞的检验报告血糖指标1.60mmol/L(正常值:3.9-6.1),血钾指标高达6.5 mmol/L(正常值:3.5-5.5),如此严重的指标变化仍未引起该医院重视,及时采取措施。
同日12:00,巩霞在输液过程中,头晕、恶心、呕吐黑色物,家属怀疑药物存在问题,多次要求停止用药,护士说没有任何问题,属正常现象。14:00,巩霞突发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14:30死亡。
经北京市尸检中心鉴定,死因是系统性硬化症,导致多系统功能衰竭。
2007年3月,家属咨询律师,诉请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第一、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胜诉困难,法官要以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或鉴定机构的司法过错报告为依据进行审理判决。医学会的专家本身就是医生,社会上吵得沸沸扬扬的“老子给儿子鉴定”源于此。折射出的问题是医学专家不懂法律,法官又不懂医学,只能凭借鉴定报告进行事实认定。
第二、尸检中心鉴定患者死因是系统性硬化症,导致多系统功能衰竭,由此是患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死亡,透漏出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
诉讼策略:
律师经反复研究案情,认为本案的诉讼策略极为关键,如盲目诉讼,会导致案件必败无疑。
首先、案件的诉讼主体及管辖权。本案责任在朝阳区某医院,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即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现实情况,在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请朝阳某医院承担责任困难,毕竟不得不考虑地方保护,律师建议将两个医院全部列为被告,虽然宣武区某医院过错不明显甚至没有过错,但为了转移管辖权,必须将二医院全部列为诉讼主体,将管辖权转到宣武区人民法院,以规避无形的地方保护。
其次、案由的确定。本案如以医疗事故侵权为由起诉,面临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而构成医疗事故是最难鉴定的,律师建议以医疗服务合同为由立案,直接申请司法过错鉴定。
巩霞离婚多年,两个孩子正在读书生活困难,连医疗费用等都是亲戚朋友支付,因此,应该提供困难证明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