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萍认为自己的白血病是在某建材公司工作期间患上的,1997年查出有血小板、白细胞减少现象就是证据。2004年8月,她以建材公司为用工单位,向渝北区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5年2月,劳动部门以王世萍所患重度苯中毒不能确定为在某建材公司工作期间所致为由,作出不属工伤的决定。王世萍不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该局维持了原决定。
王世萍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和市高级法院提审,法院均认为虽然王世萍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的情形客观存在,但仅凭王世萍1997年在医院的检查情况,不足以证明当时患上了何种疾病,更不能以此确诊当时已慢性苯中毒,故判决维持了渝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这此期间,王世萍治病已花去十几万元,丈夫也与她离婚,十几岁的儿子不得不外出打工为妈妈凑药费。
今年初,王世萍向市检察院申诉。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此案的现有证据表明,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误——因王世萍离开某建材公司后自己又继续经营建材,故而不能认定为在某建材有限公司工作时的工伤。不过,王世萍重度苯中毒的情形客观存在,其患病与其在某建材公司工作不无关系,故而她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考虑到王世萍的具体情况,检察官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沟通,为她争取到法律援助。
今年8月13日,双方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达成了由某建材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王世萍医药、误工,后续治疗等费用22万元的协议,目前王世萍收到了22万元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