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起诉称,2007年11月5日,她因肝部患顽疾,前往协和医院就诊,并进行了ERCP检查。此后,李某腹部疼痛异常。复诊时,医生解释称,探头插管时损伤了黏膜导致其腹痛,且两天便可复原。
不料,不出两天,李某就发起了高烧,并于11月8日到医院急诊抢救,后转至重症监护室。经医院诊断,李某为病毒性休克,伴随败血症,腹腔大量积液,并需要开刀治疗。1月19日治疗初步完成,李某因无法再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而出院。
李某认为,协和医院不慎重考虑她的病情,贸然进行危险系数高的ERCP检查,而且检查前不对风险进行充分告知,检查后没有尽到应有的观察义务,导致她的病情恶化,因而起诉索赔27万余元。
对此,协和医院称,检查十分慎重,符合医学常规,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并未侵犯李某的知情权。“在检查前,我们向李某和她的父母交代了ERCP的操作过程及并发症,明确告知了可能造成胆道感染甚至败血症的风险,家属协商后,在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院方代表说,ERCP检查并非绝对的无菌操作,发生胆道感染是目前医疗水平所不能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同时,法院委托西城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然而,李某不服,申请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协和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ERCP选择不够慎重,告知不够详细,术后未留下观察等过失的医疗行为,这些行为与李某检查后感染有因果关系,导致李某承受了后续的躯体和精神痛苦,以及额外的经济负担。”
最终,法院接受该鉴定并指出,李某在检查前,存在多发肝内胆管狭窄等情况,此时进行ERCP检查,容易引发感染,但是医生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没有慎重评估ERCP检查的风险,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而且告知和后续观察上都存在缺陷,因而判决协和医院返还李某缴纳的住院押金6.5万并赔偿经济损失近2万元,精神损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