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方面情况来看,新《保险法》推出后,理赔难的问题将得到极大缓解。然而,在新的《保险法》实施,也就是 10月1日之前,很多市民都接到了保险业务员的电话,催促大家赶紧买保险。
“新的《保险法》出来后,很多保险险种,尤其是一些重大疾病方面的险种,肯定又要涨价。”刘戈介绍说,在以往,保险公司也都是这样一种情况,在一个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都会形成一个销售高峰,而且,保险公司还会专门制订方案,然后进行促销。
“但我注意到,还有另外一个现象 ,就是在媒体及大众纷纷议论这件事情的时候了,保险公司却显得鸦雀无声了。”刘戈说,他还特意上网查了几家保险公司的网站,发现他们绝口不提新《保险法》的事情,“对于新《保险法》,好像是另外一个行业里发生的事一样”。
《今日观察》评论员霍德明也有相同的感受。“有一些保险产品可能停售了,但将来肯定改头换面又出来了。”他说,“举例来说,像中国人寿的‘康宁终身’、‘康宁定期’这两个保险,非常受欢迎,而它在10月1日之后,基本上还会出新的版本,在新的版本里,可能理赔的额度会比原来高一点。当然,有一些法律规章上的改变,也会影响它的成本结构。”
新《保险法》究竟会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媒体和网友也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人民网发表文章说,新《保险法》明确了在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上,保险公司必须先行询问,也就是“询问告知”原则,被保险人没有“主动告知”义务,同时增加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不可抗辩条款等。
《广州日报》则发表文章指出,在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其过失必须是“重大过失”,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保险人因“过失”而非“重大过失”导致被拒赔的可能,但对于“重大过失”目前还缺乏具体的法律判决案例界定。
另外,也有网友发表意见说:“保险公司的通病是 ,交钱的时候有人围着你转,赔付的时候没人搭理你。如果你出了任何的毛病,对方就会想方设法骗你手中的那些钱。新《保险法》很好,但最重要的是执行。”
对于当前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有人形象地形容说,可以称之为“宽进严出”,而恰恰相反的是,国外保险业的发展,可以说是“严进宽出”。那么,新《保险法》实施之后,到底有没有可能改变我们现有的这种发展模式和态势?对此,《今日观察》评论员霍德明认为,保险业本身肯定是与时俱进的,所以,所有的保险业都有进步的空间。
霍德明回忆说,20年前,他在美国教书的时候,在一个小镇上,有一个保险公司的业务代表非常受人尊敬,他一方面代表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也替消费者服务,大家对他毫不怀疑。
“他不会跟你谈保险费多少钱,而且在我出险的时候,他主动来告知我,我有一些什么东西忘了提出来,所以,我很感动。”霍德明表示。
评论员刘戈说,现在大家提起保险,常用这样的话来描述,就是你让我买的时候,说得天花乱坠,但是,到理赔的时候你却让我心碎,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很多人不是说保险业务员会隐瞒一些告知义务吗?那么,保险公司试图利用这样一个机制,到时候不进行理赔,由此减少一些人的道德风险。
“但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服务就会被排到很靠后的位置,就是说,完全是一种营销优先的状况,所以,造成目前保险业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刘戈说。
对于新《保险法》的实施,《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却认为,保险行业对于新法的出台,某些方面准备是不到位的,包括对原有产品的调整、更新,服务规则的调整,以及服务制度的更新等,这些方面目前尽管都在做,但做得并不是很到位,加上新《保险法》有些条文写得并不很明确,实施细则也没有出台,所以还要通过在整个新《保险法》实施之后,在保险业务实践当中,不断地校正,但从总的框架来看,新的《保险法》是有利于保障客户利益的。
与此同时,另一位特约评论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则认为,理赔难的问题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在立法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不够;另外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处理客户理赔诉求的时候,过分看重眼前的利益,缺乏一个整体和长远的观念,总是在想尽可能少赔,最后的结果是大家都不投保,实际上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了被动。
“实际上,投保人处在一种弱者的地位,法律就更应该去保护他们。”王卫国说,“所以,在这方面,《保险法》在修改的时候,加强了这方面的保护性条款。”
“我们都知道,当你出了事情的时候,当你要来理赔的时候,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应该表现它的诚意,这个时候谈不到什么报酬率的观念,所以,我想这一次新《保险法》的出台,应该说是着重于服务的意味,远比赚钱的意味强了很多。”霍德明说。
拒赔不再“轻而易举”新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新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新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与旧法相比,对保险人如何说明免责条款规定了更为详细的要求。
理赔不再打持久战 新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与旧法相比,明确了保险人在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的核定期限。
二手车转让期可享保险 新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新法明确了保险标的所有人对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承继。当然,财产继受人依然有及时通知保险人财产所有权人变更的义务。
受害方可直接找保险公司新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从另外一个方面敦促被保险人及时赔偿第三人的损失,维护第三方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不可抗辩。新《保险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将给消费者带来哪些新实惠?首先是在理赔环节设置了一系列的时限要求,要求保险公司提高理赔效率,消费者不仅能及时得到赔付,还对理赔进程拥有更多的知情权,通过简单的数字来展示是1、3、10、3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