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是云阳县某中学初三学生,出生于1991年。去年3月23日,因为意外怀孕到该县妇幼保健院作妊娠检查。经医生诊断,确认罗某怀孕,宫内妊娠80余天,体征正常,身体健康。
事后,罗某告诉母亲,寒假期间她与同学邀约聚会在外面饮酒后彻夜未归,偷尝禁果。入院时罗某化名李燕,18岁。医院经过检查后决定给她做无痛人流手术,中止妊娠。医生例行麻醉待病人入睡后,开始人流手术。在手术进行到两分钟时,罗四肢及臀部出现轻微活动,明显有痛感,医生以为麻药不足,遂加大剂量。患者随即出现嘴唇青紫、呼吸停止、血压骤降等症状。
院方发现异常情况,在其宫内物尚未清理完毕的情况下立即停止手术操作,连忙给她加压给氧,做人工呼吸,紧急抢救,但效果不好,患者生命体征越来越微弱。这时医院立即紧急呼叫救护车,边施救边转院,罗先后被转入三峡中心医院、西南医院治疗6个多月,均不见好转。病人除对剧烈声响有所反应外,没有任何知觉,确诊为呈完全植物人状态。
2007年9月29日,经各大医院专家会诊一致认为罗复苏的可能性极小后,加之承受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罗的父母被迫将她带回云阳,在县中医院住院康复疗养。此间,罗的父母、亲人试图用亲情、针灸、理疗等办法唤醒她,但所有措施均不奏效。同时专家还认定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两度失误:手术过程在患者身体出现轻微扭动等明显不良反应后,认为是麻醉剂量不足加大麻醉剂量;在患者生命体征极度异常情况下,怀疑是监护仪器出了问题,更换监护仪器致使患者错过最佳抢救时间。
今年3月18日,罗的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2万余元。
随后,经专家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全部责任。云阳县法院受理后应原告申请,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对罗后续治疗费用进行了鉴定,认为罗呈持续植物人状态,需要24小时监护,因大小便失禁仅用于保留导尿及膀胱冲洗的费用,每月就需要360元。
在法院的耐心调解下,本月初双方达成一致:云阳县妇幼保健院赔偿罗后续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共计88万元(先前所付原告的各项费用40余万元除外),该赔偿款分期支付。
“当事医护人员到目前为止没有受到任何追究”,9日下午罗的母亲告诉记者,事发后当事医生看都没有来看一下。活泼可爱的女儿突然变成这个样子,大小便全部靠接。她说,出了这么大的事,除了对患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医院和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应该对责任人作出处理。9日,该院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以在外出差不便介绍情况为由,没有正面回答记者的提问。据了解,当事医护人员暂未受到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