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的义务。如实施抢救的程序、首诊负责制、查房制度、三查七对制度、交接班制度等。
(2)及时合理诊治患者的义务。我国目前的医疗规范中,对医疗行为的及时性少有明确规定,是个遗憾。所以目前对院方诊治行为是否是及时性,要以医学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理性标准来综合看待。如患者认为院方没有及时诊治时,院方要自证自己已尽努力,不能证明自己诊治及时的要负违约责任。诊治过程是否合理要遵照各省《医师职责》的有关规定。
(3)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患者为诊治疾病且出于信耐而常将隐私暴露给医护人员,医护人员应尊重并保护患者的隐私,否则就会侵犯患者的人身权。
(4)抚慰患者的义务。"三分治疗七分护理",医护人员在诊治患者时举止应得体、语言应体贴,对患者的疾病和处境应表示同情以及鼓励患者战胜病魔等。这并不只是职业道德所需,而应是院方在履行医疗合同中的一项抚慰义务。
(5)告之的义务。院方在履行医疗合同过程中,就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进程、治疗方案、治疗费用等有义务告之患者或其家属。在就诊前也应有导医咨询等。如手术同意书就是院方告之义务的格式规定,患者或岂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只表明已了解了手术的内容并对手术中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及手术固有创伤、风险表示理解。而不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和风险的转移。
(6)保护患者健康的义务。院方应加强卫生管理,定期对病房、门诊等区域进行常规消毒,及时隔离传染病患者,尤其对诊疗器械应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若患者能举证自身感染的疾病为院方未尽保护义务,则院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院方还应保证各种电器设施、楼梯、病床等的安全使用负责,若患者在正常使用中受到伤害,则院方也要承担责任。
(7)经济的义务。院方要从经济的角度为患者着想,不做非必须的或无价值的检查,不开与病情无关的药品,用最少的医疗费解决患者的病痛。由于院方是否履行了经济的义务在实践中比较难以判断,所以院方要以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一个普通医务人员的理性标准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