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南京市医学会作出医疗鉴定。认为甲医院在手术治疗中没有违反治疗原则,不足之处在于让黄世平带着低烧出院,以及术后门诊复查随访过于简单。但这与黄世平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由于乙医院无法提供病历原件,因此无法对乙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乙医院以病历遗失为由拒不提供病历,应推定病历对乙医院不利。根据举证倒置的原则,应推定乙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乙医院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乙医院赔偿18.6万多元,甲医院赔偿250元。
乙医院不服提起上诉,离奇的事情发生了:在上诉期间,乙医院声称找到了原始病历,并将病历提供给法庭。二审法院随即裁定发回重审。在重审中,乙医院提供的病历引起了朱先平的怀疑。病历上显示,4月19日乙医院对他的妻子做了心脏彩超,上面对妻子病情的描述还不算严重。朱先平回忆说:“在我印象中,是她去世的当天早上,也就是4月21日才做了彩超。”乙医院在审理中要求用他们提供的这份病历去做医疗鉴定,这遭到了朱先平的坚决反对。“病历不是真的,怎么能拿它去鉴定?现在应当做司法鉴定,看它是不是真的。”按理说,病历是朱先平与乙医院共同封存、共同拆封,怎么会有假?法院因此认为,朱先平无法证明病历有假,又不同意做医疗鉴定,为此,法院判决甲医院赔偿朱先平336元,驳回其对乙医院的诉讼请求。朱先平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11月,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
“我不服啊!”4年的官司白打了,朱先平心气难平。他想来想去,拿着所有材料去了北京,交给了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2009年1月中旬,鉴定结果出来了,看完鉴定书,朱先平泪如雨下。
“乙医院的接诊医师明明知道患者之前做过人工瓣膜置换手术,而此时心胸外科尚未建立,没有条件收治该病人。正确的处置应当是将病人转回甲医院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而不是收留住院。”鉴定的结论是,两家医院都存在医疗行为过错,并且过错都与病人的去世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重要的是,鉴定报告还扔出了另一个“重磅炸弹”:确认乙医院的病历造假!
专家注意到,乙医院病历中记载的4月19日彩超报告,并不是乙医院自己做的,而是抄袭自甲医院3月20日的彩超报告。这份报告距离患者就诊已经事隔一个月,掩盖了乙医院应查而未查彩超的过错。鉴定指出:原始报告存放在甲医院的住院病历中,一般人不可能得到,只有特定的、与甲医院和本例住院手术过程有关的人才可能取得。
拿着这份鉴定报告,朱先平走进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去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民事抗诉书。昨天下午,此案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两名检察官宣读了抗诉书。检方认为,乙医院在接诊后,没有及时做彩超,延误抢救时间,导致患者死亡,还伪造病历,具有明显过错。乙医院与甲医院在法庭上进行了答辩,但与上一次开庭时的辩解没有什么区别。目前此案仍然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