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中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不能举证证明阿会输血前就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而且,两所医院对阿会进行诊疗的病历都不完善,对输血当天的病程没有记载,无法判定两院的输血过程是否符合规范。另外,阿会所需的输血,都并非紧急情况下的输血,而是常规输血,两被告都是在艾滋病抗体检测结果尚未出来之前就给阿会输血,违背了输血前检验的目的。这些都说明两家医院对阿会的诊疗过程,存在疏漏。
昭通中院称,两被告应对阿会感染艾滋病病毒进行赔偿,但考虑到阿会诉请的治疗费用过高,遂按20年的计算标准,判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和第二人民医院,各赔偿阿会19.25万元,合计38.5万余元,诉讼费用由二者平均分担。
这个判决宣判后,阿会和两被告均不服,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裁定将本案发回昭通中院重审。
昭通中院再次审理后,认定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不承担责任,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则不能举证证明阿会到该院输血前就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也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与阿会感染艾滋病病毒没有因果关系,故判定由其承担责任。最终,昭通中院判决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阿会39万余元,第一人民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阿会的其他诉讼请求。由阿会分担的4.3万余元诉讼费,法院决定免交。
宣判后,阿会不服上诉。她认为,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需要进行抗病毒和机会性感染治疗,精神方面也受到严重伤害,但一审判决对这部分赔偿请求都没有支持,导致所判决的赔偿数目过低,不能保证她的治疗所需,请求省高院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