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生产记录的要求及其保存期限: (1)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2)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 (3)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4)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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