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界定: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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