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河XX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委托XX市卫生局对该案鉴定组织复议。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进行了讨论,认为“……由于手术造成甲状腺缺如……没有考虑到异位甲状腺的可能性,术前未能做甲状腺扫描、吸碘试验,因此选择了不适当的方式……”。所以,推翻了鉴定结论,于2018年4月4日做出了“此例定为二级医疗技术事故”的复议结论,基于这一结论。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其XX市实施细则,判决医院一次性给付XX经济补偿费5000元及手术到判决生效之日的医疗费用。病员对这一判决不服,向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的处理较为复杂县城意义重大,特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X日做出复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XX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侵害人他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你院应当依照《民法总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XX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此外,法院还带李XX到设在XX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上诉人李XX目前甲状腺及甲状旁腺缺如。”
距判决最近(XX年X月X日)的医学诊断是:“甲状腺功能低下并肾上腺上质功能减退。”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除补偿5000元,其他经济损失根据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解决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分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对李XX12年来治疗、住院的费用、误工损失费、陪伴费、营养费以及今后20年的上述费用,应由天津医大学第三医院赔偿。但考虑到有其看病的因素亦不好分割,故医院承担医药费用的90%为宜。XXXX年X月XX日,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