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刚曾经代理过大量的医疗诉讼案件,他表示:“医患双方对医疗措施或医疗结果产生争议后,可通过调解和诉讼途径解决,如果患者就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争议就是医疗纠纷。患者作为原告,自然而然地会对不恰当的医疗行为产生的后果有所夸大,而医院作为原告有权利为自己申辩,这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现在确实有一些医院在出现医疗纠纷之后,总是想办法逃避责任,比如修改病历、通融专家,使得原本简单的官司人为地复杂化了?”徐律师认为:“一种治疗方法是否得当,具体操作的医生最清楚,很多情况是在患者没有提出疑问或者医疗纠纷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医生就已经修改了病历,企图以修改过的病历作为法官断案的最原始的依据。一般当事医生会在这个时候做出一些不恰当的做法来掩盖自己的诊疗失误或差错,这是医生的个人行为。在司法程序启动以后,当事医生可能会通过私交等关系拉拢专家,以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鉴定,这个时候法院或者患者只能猜测医院默许了医生的做法,如果要认定这是一起集体行为,还需要证据。为什么医生会不遗余力甚至冒着违法的风险弄虚作假呢?因为一旦输了官司,当事医生要承担很大一部分赔偿责任。”
“另外,当事医生所在医院对其个人行为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某些医院管理层的态度往往是赢了官司则万事大吉,输了官司则将责任归咎于当事医生的个人行为。”徐律师解释说,“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医院领导的政绩,影响到上级主管单位对该医院的关注程度,比如以后的政策扶持、拨款等,所以于公于私,医院方面都会尽量避责。”
徐律师认为,“医院尽量逃避责任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种自我辩护,这种行为不会得到法律上的制裁。一旦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代理人往往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拖延时间,在司法程序启动后则会尽量在一些细节问题上纠缠,目的还是为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拖延时间。一般而言,原告(患者及其家属)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精力上都很难与医院相抗衡的,医院往往有人专门处理医疗纠纷,并有财力支持,而患者尤其是经济条件不好的原告,一场官司打下来就会面临倾家荡产的命运。有的患者家属在权衡利弊之后会放弃诉讼,在得到医院象征性的赔偿之后就息事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