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三,黄艳蓉腹中宝宝“脐绕颈”,由于她坚持“顺产”,最后胎儿胎死腹中。2月22日,黄艳蓉及其家属认为这一切都是医院的责任,一场医患纠纷就这样闹了起来。为此,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的黄主任深感委屈:“我们多次建议产妇剖宫产,始终遭到拒绝,我认为我们在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
前日上午,记者在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看到了黄艳蓉的病历(复印件,原件已被封存)。其中,有产妇在知情同意书签署的“要求顺产”和其丈夫闵刚签字的“引产手术同意书”。
据产科黄主任介绍,产妇入院时情况是胎儿“脐绕颈一周”,并未进入待产状态。经管医生及时交待说明:评估考虑到产妇阴道分娩风险大,建议进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了解病情及相关风险后签署知情同意书,并表示要求顺产。黄主任表示:“发生这种情况,我们也深表同情。此时应最大限度保证产妇生命安全及生育能力,于是我随即决定尽快进行引产手术。产妇及其丈夫明确知道胎死宫内,并签署死胎引产术手术同意书。”
院方认为,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并无明显过失行为。2月22日,经黄主任及主管医生查房认为,产妇可以出院。然而“患方家属突然到医院来闹,尽管医疗协调办、医务部、保卫科同患方家属反复多次进行沟通,效果甚微。”
产妇的丈夫闵刚解释说:“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不能不激动。我只想见见我的娃娃是男是女,是活是死。但是院方始终在回避,不让我们见孩子。”就“引产手术同意书”上的签字,闵刚说:“我不想做任何回答。看完孩子再说下一步的事。”
闵刚闹医院的理由令产科医生迷惑不解:“产下死婴之后,我问闵刚要不要看,他看了一眼。然后我还问他其他人要不要看,他说不用了。并且同意我们处理死婴。”
前日中午1时17分,闵刚及其家属在医院太平间见到了女婴的尸体。“我要做DNA鉴定。”看完尸体后闵刚在太平间门口大喊,随后他联系了做DNA鉴定的单位。由于闵刚情绪激动,对于记者的任何提问他都不愿意作答。
在医护人员无奈之中,婴儿胎死母亲腹中。当家属的意见与医生的意见不一致,导致的医疗后果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近日,这起医患纠纷引发了热议。
“作为专业产科医生,你们应该非常了解胎儿面临的风险。产妇明知坚持‘顺产’将会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仍坚持‘要求顺产’,对此你们是否做过更多努力?”记者就此事向黄主任提问。
黄主任说:“由于黄艳蓉的身高只有1.44米,怀的胎儿却达到3900多克,再加上脐绕颈,这种情况顺产的风险非常大。我们建议产妇剖宫产,但是遭到拒绝。”
“我们平时反复强调患方权益,我们只能把尊重患者放在第一位。产科是一个很特殊的科室,产妇顺产和剖腹都存在风险,这应该由医患双方来共同承担。我们积极努力地和患者沟通,让患者知情。希望患者能配合我们,希望能把医疗风险降到最低。遗憾的是,我们的努力无法改变产妇的坚持。作为医生,很痛苦,很尴尬,更多的是无奈……”
至于黄艳蓉为何坚持要顺产,因种种原因,记者未能向其获得进一步求证。
家住金星立交桥的马女士,目前是一位10个月大孩子的母亲。听闻上述一事后,她表示自己心情很复杂,包括同情、震惊与不解。
“剖腹产还是顺产,患者得尽量听医生建议啊!”在马女士看来,此类悲剧可能源自医患关系存在误解。“不少医院仍然存在个别医生向患者推销的现象,容易让产妇对医院建议产生不信任感,而盲目地坚持自己观点。”
预产期定在三个月后的伍女士,第一反应是:“难道生命仅仅取决于一张纸上的签字吗?产妇及家人必然有些不专业,但医院的责任是救死扶伤。”伍女士认为,制度设立的终极目的,无非都是为了保证生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建议相关部门能想办法完善所谓的制度,今后避免再出现类似的悲剧。
云南大学教授石鹏飞认为,在这一事件中,首先要明确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婴儿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医院在产妇分娩中的医疗行为完全符合要求或者医疗行为中存在不足,但对最终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那么医院方面不构成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特殊情况下医院是否应该忽略法律限制而勇于救死扶伤?
法律学者表示,从理论上讲,医院与患者之间除了一方提供医疗服务一方支付医疗费用的平等主体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受合同法保护)外,医院具有法定的救死扶伤之职责。这在一般情况下,决定了医生应该有法定的抢救权。但在生育关系上,必须强调,“合同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