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医疗责任险就是按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医院及医生等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同时承担因投保人发生了保险事故而向被投保人给付赔偿金的责任险种。医疗责任险是强制性的。北京这次推出的“医疗责任险”,就要求国有非营利性医院及医护人员都必须参加。
医疗是高风险行业,而且现代医学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加之少数医护人员水平欠佳或责任心不强,医疗过失很难避免,由此引发医疗纠纷也不奇怪,问题是如何妥善解决。但令人遗憾的是,近来一些医疗纠纷都激化了矛盾,发展成“闹医院”。而医院为了恢复正常医疗秩序,息事宁人,也大多采取了“私了”。仅2003年,南京地区发生了数千起医患纠纷,最终到南京市医学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不到200例,在目前的医疗纠纷中,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的不到1/10,90%以上的医疗纠纷出现了冲突。频繁的医疗纠纷不仅长期困扰医务人员,也对医院的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所以,这几年,有关专家一直呼吁,我国应与国际接轨,依靠“医疗责任险”把医患双方从医疗纠纷的利益之争中解脱出来。
省中医院院长刘沈林教授认为,推广医疗责任险,由保险公司为医疗过失买单,不失为当前一种保障医院和医生及患者三者权益的好方法。刘沈林教授在日本研修多年,他说,日本几乎没有国内的这种“医疗纠纷”,因为医患之间没有利益的直接关系,出现问题就由保险公司来解决,因医疗纠纷而出现打医生闹医院的事闻所未闻。
但是,刘沈林教授也提出,如果理赔过程过于复杂,或患者的“期望值”与理赔数相差悬殊,有些人还是会回来“闹医院”的,所以对医疗责任险的操作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医患和保险公司都必须守法,依法理赔,依法保护患者、医护人员及医院的权益,不能再把医护人员牵入“赔钱风波”之中,否则,“医疗责任险”只会“帮小忙”,以后还会麻烦不断。
有人担心,医疗责任险的推出,医生会不会因医疗纠纷的处理有了“后盾”而降低了责任心。省肿瘤医院院长周建农教授是在美国留学的,他认为,好的医疗责任险只会增强医生的责任心,以美国为例,医生参加职业保险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一项医疗服务,如一项外科手术的收费的8%要交给保险公司,业绩好的医生可减至4%,业绩差的则可能升到15%。一个医生近1/3的收入都要用于购买保险,而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赔偿责任就落到保险公司身上。同时,经常出错的医生会上保险公司的“黑名单”而被“拒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