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六章: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应限期配备,逾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工作,但尚未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者,必须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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