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五章: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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