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姚某系一家医院的停薪留职人员,具有医师执业资格。2006年6月,被告人姚某在私自开设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内,为前来就诊的侯秀丽接生,造成侯秀丽产后子宫下段撕裂,致羊水栓塞、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姚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逮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姚某已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内非法行医,造成他人死亡,其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对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姚某已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但其明知非法为他人接生可能会出现致人伤亡的危害后果,却轻信自己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能够避免,以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理由是姚某未取得执业资格,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进行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