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市场化的旧医改不仅使中国医疗公平性跌落至全世界排名底部,而且造就中国医疗乱局,出现医疗损害暴力维权现象层出不穷的中国特有“景观”。这种“怪现象”背后的原因,无论被归结为千种万种,至少有一种是无可回避的,这就是国家姑息了医疗犯罪,放弃了医疗事故罪的追究。
这个道理在法律上本来十分浅显,这些年来却被人为地复杂化。到今天,还得由新闻记者来揭露。法律界应当为此汗颜。
一面在姑息犯罪,一面使应当及时救济的医疗损害受害方陷于被秘密陪审团决断式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埋葬中,一面去指责患者家属和医生。这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运行下医药卫生执法的行为方式。
当医疗违法犯罪发生后,当医疗损害发生后,作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法定第一方查处机关,医药卫生行政机关从事故现场消失,撇开法定职责“劝慰”医生或患者家属忍耐,就是变相地闹事“挑唆”。因为他们不仅曲解和隐遁自身的法律职责,而且堵塞和摧毁法律规定的追究医疗事故犯罪责任、医疗违法行政责任的渠道,让就医者失去起码的生命安全保障,让行医者失去净化自身队伍的机制。
这种情况下,不仅受害患方的法定维权渠道难以畅通,而且国家法律不可能得到符合其本来含义的实施。法律得不到正确实施,混乱的医疗秩序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