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死亡后,其家属和医院都没有申请进行尸检。王先生的尸体火化后,植入到王先生体内的起搏器也不复存在。
起搏器的价格是45990元,治疗一共花费了57451.38元。王先生死亡后,医院同意将起搏器款和手术费以及三次检查费用48720元退给王先生家属并且开具了退费用的红票,但王先生的家属并没有领取。
王先生的妻子孙女士将医院起诉到西岗区法院:“我丈夫在被告医院安装起搏器时猝死,这个起搏器没有植入卡、说明书、合格证等。我认为医院使用了伪劣的起搏器导致我丈夫死亡,另外,医院在医疗行为中还存在伪造病历和多收费的情况。要求医院赔偿我丈夫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834760元,退赔起搏器款145041元、退赔乱收费15436.47元。”
被告医院则表示:“不同意孙女士的诉讼请求,孙女士所讲的没有事实依据。”
西岗区法院分别在去年8月22日、今年7月6日、8月23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西岗区法院委托大连市医学会进行鉴定,但随后医学会出具退回鉴定函,理由是“患方拒绝按要求提交申诉书和其他相关鉴定材料,终止鉴定。”
在证据不全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责任。在王先生死亡的时候,家属和医院都没有申请尸检,造成关键证据灭失,以致无法确定起搏器质量是否合格而导致王先生死亡,对此双方都有责任。
虽然双方都有责任,但医院相对患者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对医患纠纷法律也对医疗结构规定了更重的举证责任。法院认为在死亡结果发生后,医院应该及时告知死者家属,如果对死因有异议可以申请尸检,但是医院没有履行这一告知义务,导致双方争执的关键问题已经无据可证,因此医院对纠纷的发生有较大的过错,对王先生的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一方也具有一定过错,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的责任以4:6的比例分担比较公平合理。
对于要求医院退还多收款项并双倍赔偿的请求,因被认定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将丧葬费、死亡补偿费84360元支付给孙女士。驳回孙女士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孙女士承担13660元,医院承担1300元。新商报记者单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