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3日上午10时许,太原市民陈女士因被摩托车撞伤头部,住进了太原市迎泽区一家医院。经过诊断,医生认为陈女士患有植物神经功能失调,血转氨增高症,脑外伤后遗症(病史中有外伤)。在陈女士入院后,医院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治疗。2005年9月6日,医院对陈女士进行了血液磁极化治疗(以下简称血磁治疗)。直到9月10日,医院共对陈女士进行了5次血磁治疗。治疗过后,陈女士的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出现了血管静脉炎、两根主血管断裂、血管硬化和回血不良的症状。
陈女士认为,医院的医护人员在为其治疗期间未告知其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就此院方存在过错。认为医院的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的陈女士,于今年4月将医院起诉。在提交诉状时,陈女士未对院方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提交相关证据,而是举出要求对方承担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复印费等一些票据及复印件。
对于陈女士诉称的事实,医院予以否认。院方认为,陈女士只证明了其在该院接受过治疗,但其所有证据未能证明有损害结果的发生;陈女士所述的损害后果与该院的治疗行为无关。因此,医院请求法院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