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郑先生的家属与院方达成协议:郑先生的家属认同郑先生的死亡不属医疗事故造成,自动放弃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诉讼,院方一次性给付郑家困难补助费3.2万元(含医疗费),作为一次性补助终结。
事隔不久,医院和死者家属又打起官司。连江县法院根据连江县医院的申请,先后委托省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均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连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连江县医院应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抚养费等共计4万多元,死者家属应返还先前院方给付的困难补助费3.2万元。
死者家属提出:本案死者是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是错误的。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该医疗事故是发生在国务院公布的、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一审法院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是正确的。因死亡赔偿金不属于该条例所规定的法定赔偿项目,所以死者家属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支持。同时,本案事故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连江县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院方承担总损失额9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福州市中院驳回原被告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福州晚报记者陈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