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入院时胎儿还好好的,那么短的时间内胎儿死亡,最大的可能是窒息缺氧所致,而注射硫酸镁过量或变质均能致使胎儿窒息,因此导致胎儿死亡的直接原因极有可能是医院对患者注射硫酸镁失当,胎儿窒息死亡。
据此,赵女士认为医院没有尽到护理、治疗责任,要求院方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
作为被告的医院答辩称:原告到医院诊疗,诊断为先兆早产,医院鉴于产妇的情况采取了保胎治疗。胎儿死亡分娩后检查发现,胎儿脐带过长,羊水过少,因此导致胎儿死亡的原因主要是脐带绕颈、羊水过少所致。医学会鉴定结论认定胎儿死亡原因系羊水量少,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内感染。根据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产妇入院时应按常规行B超及化验检查,指导住院治疗,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常规情况,但不是胎儿死亡的原因,所以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此案经三次开庭审理,法院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院方一次性赔偿赵女士医疗费等费用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