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电话通知被告前来法院应诉,却被告知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行为,李小姣表示,从未向龚老三书写过借款2万元的借条,其在与前夫协商离婚时为避免前夫日后纠缠,谎称补偿给前夫的1万元系向龚老三所借。为让前夫相信自己,李小姣与龚老三商量由龚老三拟一份借款1万元的假借条,由李小姣签名。据李小姣回忆,当时龚老三不确定她的姓名的笔画,多次要求她在空白纸上书写姓名作示范。
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又详细询问了龚老三书写借条的经过、借款原因、款项来源及交付借款的过程。龚老三承认借条内容系自己手写,但落款签名是李小姣所签,他对于款项来源支支吾吾,称1万元系取自退休金,家人不知情。考虑到该案不能排除虚假诉讼的可能,法官告知原告虚假诉讼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天后,原告主动到法院申请撤诉。
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发生在彼此熟识的人之间,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的比例较高,债权人往往碍于情面不主动要求对方出具借据,导致该类案件证据少,客观事实难以查清。同时,该类案件虚假诉讼现象突出,尤其在涉及离婚、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
法官提醒: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公众都不要轻易向他人书写借条,借贷中务必保留证据,现金交付时可邀请证人在场或拍照留存,大额借款尽量以转账方式交付,有配偶的最好是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借据内容应详细、明确、合法,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还款同时务必收回借条。此外,虚构借贷事实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