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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业病健康保护条例思维导图

峡路再相逢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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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业病健康保护条例
公共卫生知识
卫生法规
保护条例
职业病
山东省
健康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职业性健康监护证》,用于记录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二十二条对从事有害作业或者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其上岗前组织职业性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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