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抽检结果和职业病发病情况。 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的管辖分工,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职业病防治监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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