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应负责赔偿。另外,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经法院裁决方可行使,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合法途径。
2、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它包含两个意思:一是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其他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二是债务人一项债权中部分数额即可满足债权人的,债权人只能在债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而不得对债务人的该债权的其他部分行使代位权。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利益。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规定。代位权是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的存在,而由法律赋予债权人的特定的用以保护其债权实现的权利。这一权利于合同的生效时产生,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有对代位权有明确约定对代位权没有影响。
3、代位权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如果债务人以作为的方式处分其财产,则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债权。
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由于代位权行使会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变更,而这种变更的基础在于债务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