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5日,吴君向亲戚邹平借了5万块钱买车,约定2006年5月25日归还,并由王萍做担保。为表诚意,王萍也在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名。后因吴君未偿还欠款,邹平多次向其催要未果,于2007年1月将吴君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欠款,并由王萍承担保证责任。(文中所涉人物均系化名)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余倩: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王萍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保证责任,对于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因邹平怠行权利,保证责任已过时效,遂判决免除王萍的担保责任
本案中吴君与邹平约定的归还时间为2006年5月25日,按法律规定要求王萍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06年11月25日,但邹平未在这个期限内向保证人王萍主张任何权利,其要求王萍承担担保责任的时效已过,就没有权利再让王萍承担任何责任,故应免除王萍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