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 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从字面上理解,似乎逾期还款依然计算利息。但此“利息”并非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而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为依据计算出来的“利息损失”,即原告因为被告的违约而产生的损失。
利息只能是基于借款合同的约定而产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认为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不计算利息。但违约之债产生的基础则是合同一方违约。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未约定利息时,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这充分说明了在有期限的民间借贷中,期限内按照约定支付利息。逾期,则依据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而支付利息损失就是法律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
在个人借款合同中,利息条款的约定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但是,实践中,对利息问题的争议比较多,涉及问题较复杂,由于生活中个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及合同的复杂性,使得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例如有的明确约定了利息,有的就没约定利息,有的仅仅口头约定了利息,还有的约定不明确等情况经常出现,也有人把利率约定不明作为利息约定不明来处理。事实上,“利息”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货币报酬,合同法规定的利息是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一种权利。
“利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贷款人付给借款人的利息数与借款数的比例。利息与利率的关系为:利息=本金×天数×利率。因此,利息与利率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当事人因利率发生争议,并不必然导致利息约定不明。